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的常见问题
为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2017 年商标局开通了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的渠道。该举措施行 7 年来,为当事人参与异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商标异议形式要件审查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些对该举措理解错误的情况。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异议形式要件审查的经验,就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异议申请人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是指商标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异议申请人据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异议申请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异议申请人变更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异议申请人变更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一是在先权利尚未完成转移。例如:引证商标刚刚递交转让申请,还未完成转让审查,第三人即递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此类情况的申请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原异议申请人尚未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是缺少异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异议申请人变更申请需通过补充证据材料的方式递交,很多申请人在递交补充证据材料时,直接以变更后的名义递交补充证据材料,而未提出正式的申请。审查员无法准确了解申请人的需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
三是缺少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是第三人承继异议程序的基本条件之一。异议申请人变更后,原异议申请人已发表的意见、已提交的证据继续有效,无法再进行改变,但上述意见及证据均由原异议申请人根据其自身情况提出,涉及隐私,部分内容甚至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出于对原异议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确保商标异议案件能够有序进行,变更申请人须在申请变更时提交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四是缺少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主张的权利多种多样,除在先注册商标权外,还有在先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财产性著作权、商品化权等多种形式的在先权利。商标局无从知晓其他在先权利发生转移的事实,所以客观上必须由第三人自行举证。
异议申请人变更的,由第三人一并承受原异议人在程序中的地位和状态。已经完成的程序,第三人不能重复参与;已经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得撤回或否认。变更后的异议申请人参加异议程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重新提交代理委托书;未提交的,视为自行办理。
笔者建议,申请人在递交变更异议人申请时,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同时在适当的时间提出申请,以便更好地主张自身的权利。
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受理事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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