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 北京高院:二审改判!突破区分表,综合关联性及主观恶意判类似


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珠公司)注册有第62128266号“旅行家M&Z”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座椅、桌子等商品上。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旅行家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旅行家”等商标构成近似,且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益,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旅行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旅行家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旅行家",核定商品关联紧密,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同时,旅行家公司的"旅行家"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1.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商品是否类似时,除了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外,还应当重点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使用场景等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并结合诉争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以是否导致混淆来进行综合判断。
2.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商号权的保护,需要考量在先商号的知名度、商号与诉争商标的近似度、使用商品的关联度、经营范围的重合度以及诉争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以是否会损害在先商号权益来进行综合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5)京73行初15769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京行终158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
审判长 刘 岭 审判员 张 博 审判员 宋万忠 | |||||||
刘 娅 | |||||||
书记员 | 李少田 | ||||||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局长。 | |||||||
一审第三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旅行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1576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72449号《关于第62128266号“旅行家M&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62128266号“旅行家M&Z”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 |||||||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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